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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雷万宏与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万宏,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雷万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被执行人云峰,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本院在执行雷万宏申请执行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被执行人云峰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大武口区有房产一套,已被本案诉前保全并抵押给银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雷万宏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98615元,执行费287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