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宝新与赵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新,赵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619号原告徐宝新。被告赵洪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在做生意过程中认识,后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59000元,签订了借款条一份,约定利息6462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本息一次性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给付欠款。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洪新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宝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362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原告徐宝新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