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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子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孝感市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子桥,向列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393号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夏群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市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二路。法定代表人涂有培,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子桥。被告向列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子桥、向列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兴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