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印某某、曹某1与曹某2、沈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曹某1,曹某2,沈某某,曹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516号原告印某某,女,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原告曹某1,女,200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印某某。被告曹某2,男,196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告沈某某,女,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曹某3,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曹某1与被告曹某2、沈某某、曹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某、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