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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911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3001号大运中心体育场一楼。法定代表人孙越南。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817室。法定代表人林明淑。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