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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敬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敬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4号罪犯许敬长,化名许华,农民。罪犯许敬长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4月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诈骗于2002年11月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敬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许敬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敬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敬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已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敬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