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文庆与刁丕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刁丕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19号原告李文庆。委托代理人张爱丽,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丕建。原告李文庆与被告刁丕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丕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庆撤回对被告刁丕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刘同永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妙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