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文庆与刁丕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刁丕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19号原告李文庆。委托代理人张爱丽,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丕建。原告李文庆与被告刁丕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丕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庆撤回对被告刁丕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刘同永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妙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