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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明诉被告丰宁丰隆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保定市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明,丰宁丰隆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215号原告宋长明被告丰宁丰隆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武被告河北保定市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明诉被告丰宁丰隆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保定市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