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继常申请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常,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吴继常,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桂花湾居委会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刘华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继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自沿劳人仲案字(2015)第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吴继常各项费用12048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吴继常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11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