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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黎小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03号罪犯黎小雄,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天井村肖家组人,捕前系农民。2007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小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2026年4月21日止。该犯系主犯、涉黑犯。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8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南省监狱重点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罪犯黎小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小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