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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汝朝与杜建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汝朝,杜建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99号原告袁汝朝,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东古城镇路庄村。被告杜建增,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斜店乡汤庄村。我院在审理原告袁汝朝诉被告杜建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汝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袁汝朝承担。审判员  刘延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