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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润莉与蔡建英、胡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莉,蔡建英,胡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润莉,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文强,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建英,女,195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胡忠诚,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润莉诉被告蔡建英、胡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润莉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李润莉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还款计划:于2013年6月10日前还清。借款人蔡建英,2013年3月20日。被告并作出承诺:李润莉的钱壹佰伍拾万元如在6月10日前不还上的话,将清城美苑14号楼3单元6楼西户的房子(胡忠诚、蔡建英)直接过户给李润莉所有,承诺证明人:蔡建英,2013.3.27。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0日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债务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具有确定性及相对性,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被告主张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及承诺系在其逼迫下出具,并申请我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而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款项支付凭证与借条上所载款项不能吻合,存在明显瑕疵,故对借条和承诺的真实性无法采信。而证据显示被告将其子胡斌和儿媳赵妍在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转给原告,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对债权转让予以证实和认可,原告持有相关债权凭证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债的转移,故原告以二被告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偿还债务,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润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