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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苏某某、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苏某某,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6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被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76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苏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1417.5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7日);二、被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苏雪琴应履行的450000元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执行费66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名下价值人民币4616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