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颜培刚诉临沂市罗庄区六祥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2号之二原告颜培刚。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六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被告赵永胜。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1311民初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解除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六祥机械有限公司、赵永胜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六祥机械有限公司、赵永胜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