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法民清(算)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集安市利源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法民清(算)字第1-3号申请人: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2016年4月25日,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强制清算工作,并根据清算执行情况制作了《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现申请本院对该清算报告进行确认,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本院认为: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在财产分配结束并经通化铭意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工作依法审计后,依据清算工作完成情况制作了《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该报告反映自清算组成立以来所进行的债权确认、财产清收、财产分配等工作,内容完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现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已经结束,应依法终结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二、终结集安安德森利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