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玉莉申请执行孙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莉,孙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田玉莉,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丽霞,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玉莉与被执行人孙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