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冯金良诉周文波、倪玉容、廖孟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金良,周文波,倪玉容,廖孟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45号申请人冯金良,男,汉族。被申请人周文波,男,汉族。被申请人倪玉容,女,汉族。被申请人廖孟竹,女,汉族。申请人冯金良因与被申请人周文波、倪玉容、廖孟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金良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文波、倪玉容、廖孟竹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冯金良已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邻水县九龙镇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文波、倪玉容、廖孟竹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冯金良已提供自己所有的邻房权证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300元,由申请人冯金良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