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东升、代立国、科尔沁左翼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升,代立国,科尔沁左翼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升,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刘国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立国,男,39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尔沁左翼后旗。一审第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景全,嘎查达。再审申请人王东升因与被申请人代立国、第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