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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传金与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金,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金。委托代理人:朱辉斌,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奇泽,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号。法定代表人:张潇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传金与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传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辉斌、吴奇泽,上诉人煜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传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9元,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5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轩代理审判员  芦 晨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