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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伟丽与河南启元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丽,河南启元置业公司,赵继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黄伟丽,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被告河南启元置业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施景慧。第三人赵继亮,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黄伟丽河南启元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丽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黄伟丽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黄伟丽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宗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