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2016)鲁1002民初2295-2号原告毕某某,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名下位于XX路-295号-202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9万元,查封被告刘某某名下位于XX路-295号-2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