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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桂珍,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3792.6元及利息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桂珍存款或其它收入445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