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黄忠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乃新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孙严,该公司总经理。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保全查封了担保人担保人黄庆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弯塘路26号17栋2单元5-1号房屋、担保人黎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沿海开发区翠亭街13号三层301号房屋、担保人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2号楼F座(6单元)6层610号房屋、担保人陆继东、李碧华共有的位于南宁市秀厢路4号6栋1单元701号房屋、担保人陆锋、姚奋华、陆彪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28号楼1单元1-402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已移送我院管辖。我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解除对上述担保人房产的查封,经审查,其请求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黄庆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弯塘路26号17栋2单元5-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黎锋名下位于南宁市沿海开发区翠亭街13号三层3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2号楼F座(6单元)6层610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陆继东、李碧华共有的位于南宁市秀厢路4号6栋1单元7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陆锋、姚奋华、陆彪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28号楼1单元1-4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