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法恒、卢法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法恒,卢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初26号起诉人卢法恒。起诉人卢法元。起诉人诉称,2003年8月9日,起诉人与寀卢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起诉人三兄弟的住房被拆除,但是寀卢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议,还乱收费、打人致伤。综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寀卢村委会履行协议,归还原宅基地,支付两层的重建成本价的补偿费,赔偿拖延14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法恒、卢法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卢法恒、卢法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悦婷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