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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12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