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荣国与杜元禄、闫广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国,杜元禄,闫广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国,惠××县地毯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杜元禄,惠××县地毯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闫广恕(又名闫广树),农民,申请人孙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元禄、闫广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做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标的额37703.8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本金27946.2元,利息9557.6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5)惠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