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庞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35号罪犯庞震,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庞震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邳刑二初字第02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担任训练员,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庞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庞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