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曾彬彬,陈容娇,陈泽霖,陈容珍,陈康,阮梅芳,陈容玉,吴康成,刘琴梅,刘少平,郭锦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阳路S-12号楼316-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8799-8。负责人缪江娜,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新华北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8245-8。法定代表人曾彬彬。被执行人曾彬彬,女,1987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容娇,女,1969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泽霖,男,1974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容珍,女,1976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康,男,197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梅芳,女,1975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容玉,女,1980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康成,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琴梅,女,195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少平,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锦锦,女,198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嘉禾力商贸有限公司、曾彬彬、陈容娇、陈泽霖、陈容珍、陈康、阮梅芳、陈容玉、吴康成、刘琴梅、刘少平、郭锦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2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