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赵大龙,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被执行人赵大龙,男。被执行人霍丽,女,系赵大龙之妻。原告张斌与被告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