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孝军与郑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军,郑和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0号原告:袁孝军,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勤,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和平,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孝军诉被告郑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孝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孝军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袁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