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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孝军与郑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军,郑和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0号原告:袁孝军,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勤,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和平,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孝军诉被告郑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孝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孝军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袁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