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曾令波与遵义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波,遵义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273号原告曾令波,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窦小燕,四川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111611078。被告遵义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瑞商住楼一单元303号。法定代表人陈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娜,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曾令波因与被告遵义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曾令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令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曾令波负担。审 判 长 李广代理审判员 刘佳代理审判员 程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