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丁六生与刘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丁六生,刘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72号原告王小梅,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丁六生,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强宝,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梅、丁六生与被告刘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丁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梅、丁六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