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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丁六生与刘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丁六生,刘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72号原告王小梅,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丁六生,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强宝,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梅、丁六生与被告刘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丁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梅、丁六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