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安物业公司),龚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48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君,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449260-7。委托代理人吴娜。被告龚红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安物业公司与被告龚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安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安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康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