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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52号罪犯陈某某,捕前系无业。罪犯陈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因与他人结伙斗殴,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4)亭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