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6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刘湲。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