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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6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刘湲。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