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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遂宁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20、21、22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62882。法定代表人:王俊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碧云天花园2幢2-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030702。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炎合路炎刘银斗农机具办公大楼二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521000014109。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21000000881。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被执行人四川省遂宁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渠河路吴家湾村三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000021869。法定代表人:宋凌。被执行人郭磊,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遂宁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磊借款担保纠纷公证强制执行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成铁中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阳光半岛DX幢68套房产、DXX幢238套房产以及证号为200900XXXX的宾馆用房。现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皖022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潘宝兴、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化明审判员  徐 翔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天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