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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晓林与李家和、张妙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林,李家和,张妙玲,吴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55号原告:朱晓林。被告:李家和。被告:张妙玲。被告:吴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林诉被告李家和、张妙玲、吴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晓林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朱晓林承担。审 判 长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