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随某、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随某,刘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747号原告:程某。被告: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随某、刘某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随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随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