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希柏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陈希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元斌、韩永昌,均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希柏,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希柏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以陈希柏未经批准,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西李家庄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三层办公楼,并圈建院落,不符合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限陈希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西李家庄村2693.6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上述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2、对陈希柏处以罚款53872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尹元斌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陈希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希柏。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53872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6)第5041号催告书。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拆除陈希柏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西李家庄村2693.6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陈希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5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拆除陈希柏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西李家庄村2693.6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陈希柏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