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翡与田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翡,田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王翡,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B座1804。被告田丹,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翡诉被告田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翡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交受理费5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262.5元。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