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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绍松、张敏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松,张敏,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69号原告:吴绍松,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张敏,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骆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谢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松、张敏诉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如慧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