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福庆、程可钧等与伦伟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庆,程可钧,伦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程福庆,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申请执行人程可钧,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伦伟坚,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程福庆,程可钧与被执行人伦伟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伦伟坚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福庆,程可钧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程福庆,程可钧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伦伟坚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586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