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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305号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5624196-3。法定代表人李小红,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白马镇白电路409号,组织机构代码20654001-0。法定代表人陈丽斌,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交纳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