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有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109号申请人王建涛,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王有顺,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涛诉被申请人王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第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有顺银行存款4326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4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有顺在工行邯郸钢城支行存款19927.72元、1218.65元;冻结其在中行邯郸分行营业部存款380.19元。综上,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举的保全线索,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