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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有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109号申请人王建涛,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王有顺,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涛诉被申请人王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第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有顺银行存款4326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4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有顺在工行邯郸钢城支行存款19927.72元、1218.65元;冻结其在中行邯郸分行营业部存款380.19元。综上,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举的保全线索,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