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嘉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振宇与夏国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宇,夏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嘉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宇。委托代理人何龙海,常州市武进区卜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国方。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宇与被执行人夏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国方未按该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振宇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国方支付人民币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到庭处理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完毕。现本院已执行到位2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张振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欠款支付方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振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宇执行员 李大岭执行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