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振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第2687号原告高振强。委托代理人韩洪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培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高振强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