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民初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荥经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汉源县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桂全,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相识自由恋爱,2005年10月11日在荥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年10岁。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婚前夫妻感情基础差,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5年10月11日双方在荥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010年开始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常为此事吵闹,加之被告与婆婆关系相处不睦,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荥经县民政局出具的王某、罗某的婚姻《证明》、身份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关系家庭、社会的稳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是有效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有序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婚姻失去了本有的功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只要今后夫妻间相互沟通,原告在与异性朋友交往中注意把握分寸,被告不无端猜疑,正确处理婆媳关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珍惜10年的夫妻情份,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毅威审 判 员 凌华剑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