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257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琰相珍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琰相珍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57号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06002,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925号A17。法定代表人凌幼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琰相珍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379523-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长江绿岛花园A159号。法定代表人毛晓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琰相珍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苏0583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3元,以上共计1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丛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