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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邱述余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述余,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07672号 申请执行人邱述余,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好孩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1940-X。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邱述余与被执行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工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57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36895.6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576号仲裁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潘红刚 执行员  陈志成 执行员  王缀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