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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启、周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启,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磊。上诉人胡启、周磊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发金隅阳光培训中心及金隅桃源住宅项目时存在擅自超过资质管理规定,超标准开发房地产等违法行为,上诉人申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处违法行为,但至今未履行查处职责,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认定。2、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监管职责,不查处超标准开发房地产等违法行为是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认定。3、上诉人居住的房屋坐落于该地块,一直没有被安置补偿,作为土地的利害关系人,被上诉人作出批准的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23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启、周磊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查处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是属于投诉信访行为,上诉人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或处理方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陆曼曼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